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
高质量标准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高质量标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高质量标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评定、发放、使用与监督,营造“标准先行、质量至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高质量标准比对评价、证书发放、标识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质量标准”,是指关键技术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标准,具有行业引领作用,适用于质量检测或评价、产品、服务、管理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证书和标识管理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督、失信惩戒”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治,推动标准升级与质量提升良性互动。
第四条 组织机构和管理
- 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设立高质量标准工作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证书和标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规则、组织抽查和信用监管。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司和标准创新司(国家标准委)是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业务对口管理单位。办公室对接国家标准委有关技术委员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证书和标识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 办公室指定北京中标国质标准技术研究院提供证书和标识审核备案服务,指定标准与质量评价网(nqsti.cn)为证书和标识信息公示平台。
- 社会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高质量标准工作试点单位。试点单位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备承担证书和标识相关任务的工作优势,最近三年无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违法违规记录,最近三年无行政处罚及信用不良记录。试点单位在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受理本试点内证书和标识的申请、组织开展标准比对工作、落实核查标识产品质量达标情况等工作,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
- 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标准比对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
申请证书和标识的标准,其先进性评价应以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行业标杆企业实测数据、用户需求等为对照基准,采用技术指标比对结合专家评议的方式判定。
第六条 标准比对要求
- 申请证书和标识需完成标准比对工作并出具标准比对报告;
- 比对的关键性指标,是指决定产品/服务核心竞争力的、可量化、可验证的指标;
- 对标基准参照系包括:国际标准(ISO、IEC、ITU 等)、国外先进标准(ASTM、DIN、JIS、EN 等)、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龙头企业和用户需求数据(公开渠道可获取)。
第七条 标准比对技术机构条件
承担标准比对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对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翻译、比对能力;
3. 建有熟悉标准化和质量评价的专家库;
4. 最近三年无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评价程序
- 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发布组织自愿提交《高质量标准证书和标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 试点单位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报材料、核对相关产品检测报告数据是否符合该标准、对接标准比对技术机构完成标准比对并出具标准比对报告,汇总材料递交办公室审核备案;
- 办公室进行复审,根据比对结论、专家评议结果授予证书和标识。专家评议指出比对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比对指标项未包含关键性指标的、相关产品检测数据与该标准不符的,均不得进入证书发放程序。
第三章 证书发放与标识使用
第九条 证书发放
- 第三方标准比对报告: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技术机构完成的标准比对报告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发放;
- 高质量标准证书:办公室对标准发布组织授予证书。证书编号规则和样式由办公室统一制定,证书授予后在标准与标识信息公示平台统一查询。
第十条 标识式样
- 高质量标准标识由“高质量标准”和“中技监证”中文字样组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标识式样,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冒用。
第十一条 使用条件
- 证书: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书在有效期内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 标识:使用标识的产品、服务应在办公室备案,提供产品/服务符合该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且该产品/服务未出现重大质量信用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 获证组织可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电子商务详情页、服务场所等使用标识;
- 标识应清晰、完整。获证组织可在标识附近加注该高质量标准的关键性技术指标数值和对标基准参照标准;
- 不得扩大或变相扩大标识使用范围;产品变更、标准修订、证书暂停或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 办公室及试点单位对证书和标识采取抽查、专项检查、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 试点单位每年检查标识产品质量达标情况;
- 质量万里行消费服务平台(微信服务号)定期向办公室提供消费反馈。
第十四条 风险预警与处置
- 经抽查、举报、舆情监测发现关键指标不达标、虚假宣传、伪造冒用标识等情形的,办公室可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或撤销证书、强制摘除标识、通知其主管市场监管局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等措施;
- 对存在严重失信的,纳入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组织,符合法定修复条件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重新申请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标准升级
开展证书和标识相关工作时,鼓励企业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比对,鼓励企业制订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标准创新和标准升级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制订高质量团体标准。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
应用推广高质量标准、可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办公室可确认为高质量标准示范项目,在项目宣传、会议论坛、专家协助、国家级标准技术单位合作对接、地方政府项目申报等工作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简易程序
- 执行已经获得高质量标准证书团体标准的产品,直接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标识,相关企业不需重新进行该团体标准的标准比对和证书申请。
- 试点单位检查标识产品质量达标情况时,对于市场监管局认可的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在其区域公共品牌证书有效期内免于检查。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高质量标准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